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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等级的划分和防火要求

  1动火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 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 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 的规定。

  2.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2.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1.4 凡在处于GBJ 16 - 87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 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

  2.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 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 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 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 过20%。

  2.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 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 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 用。

  2.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米,二 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 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1.12 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 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 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 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1.1 生产不稳定。

  2.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 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 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 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 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 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 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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