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是防止火灾爆炸的基本原则。
化工生产易燃易爆介质多,根据燃烧的三要素,燃烧爆炸的发生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所以最理想的原则是把这三个要素同时消灭控制,但不经济,有时也不可能。火源很难控制,特别是一些静电火花。本文主要讲述了易燃易爆物质的控制和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一)控制易燃易爆物质及助燃剂
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的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的用量,尽量不用或少用易燃易爆物品,通过不断的工艺、技术革新,使用不燃的溶剂或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的难燃溶剂代替易燃易爆物质,从而降低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加强密闭,使生产设备和容器尽可能密闭,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易燃易爆物质在空气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注意通风排气,尽管容器、设备采取了一定的密闭性措施,但危险物品的泄露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排气工作,以降低火险的危险性。
严格工艺参数控制,在生产中要加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教育,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料比等工艺参数,使之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减少跑料的可能性。
(二)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1着火源的种类
种类 |
举例 |
开放性火焰(明火) |
焊接与切割、酒精灯等 |
火花、电弧 |
焊接、切割火花、汽车排气喷火,电火花、撞击火花、电弧 |
炽热物体 |
电炉、烙铁、熔融金属、白炽灯 |
化学能 |
氧化、硝化、分解和聚合等化学反应 |
2明火的控制
类型 |
安全措施 |
明火作业 |
1划定厂区的禁火区域,设置安全标志; 2制定动火制度,严格执行动火施工安全措施和审批手续的; 3禁止在Q-1、G-1、H-1级爆炸危险场所动火 |
明火炉灶 |
1禁止在我Q-1、G-1、H-1级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明火炉灶; 2明火灶与生产工艺装置、贮运装置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间距; 3禁火区域设置临时明火炉灶,应取得批准 |
3火花电弧的控制与消除
类型 |
安全措施 |
磨擦撞击火花 |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生产车间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 乙类生产车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在Q-1、G-1、H-1级爆炸危险场所,禁止砂轮打磨等产生火花的工作; 3在盛有可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插盲板,禁用铁器工具。 |
焊接切割火花 |
1严禁在Q-1、G-1、H-1级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切割与焊接作业; 2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及其施工安全措施和审批手续 |
电气设备火花 |
1爆炸危险场所应按安全规定选用电器设备; 2在Q-2、G-2、H-2级爆炸危险场所临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同样办理动火批准手续; |
静电放电火花 |
1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2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流速应符合安全规定; 3氧气的流速应安全规定执行。 |
4、炽热物体的控制与消除
序号 |
安全措施 |
1 |
在Q-1、G-1、H-1级爆炸危险场不得携带或从事有烙铁、熔融沥青、金属等炽热物体的施工、检修工作 |
2 |
在在Q-1、G-1、H-1级爆炸危险场所动火,要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
3 |
不允许在化工生产岗位的暖气片上烘烤油污的手套、衣服等可燃物品 |
4 |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和安装电热器具、高热照明器具。 |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红心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