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1.存在铝镁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存在足以点燃铝镁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或者存在使到铝镁粉尘混合物遇水受潮产生自燃。
二、铝镁粉尘爆炸环境
1.铝镁粉尘爆炸环境由粉尘释放源而形成。
粉尘释放源应按铝镁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铝镁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地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二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2.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云、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形成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
三、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
1.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铝镁粉尘爆炸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20 区: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1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铝镁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2.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铝镁粉尘的粉尘量、粉尘云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安装有良好铝镁粉尘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设有为铝镁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铝镁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铝镁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3)区域内产生铝镁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除尘排风系统完全吸除机械加工产生的粉尘。
4.为铝镁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四、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应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铝镁粉尘释放源形成级别所引起的铝镁粉尘爆炸环境,确定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2.爆炸危险区20 区的范围应包括:
(1)铝镁粉尘云连续生成的除尘排风系统的管道、除尘器的内部。
(2)持续进行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的作业部位。
(3)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内部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
3.爆炸危险区21 区的范围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云、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
(2)存在铝镁粉尘云的作业区:
非持续进行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的作业区域;
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的作业部位没有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除尘排风系统不能完全吸除磨削、打磨、抛光产生的粉尘的区域;
除尘系统管道、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释放源周围2m 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
(3)如果铝镁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车间通排风系统没有按照GB 50016的规定设置全面及局部通排风,存在铝镁粉尘飘散,应将整个厂房划为21 区。
4.爆炸危险区22 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一般不可能产生粉尘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二级释放源。
(2)超出21 区3m 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 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
(3)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在同一厂房内存在两处(含两处)以上的22 区,且区内的粉尘扩散未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应将整个厂房划为22 区。更多非煤矿山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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