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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场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选用

  1.选用合格、高质量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应选用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6829、GB14018.2、GB14287等有关标准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按电气设备供电方式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1 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2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3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根据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1 对电源电压偏差较大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2 在高温或特低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非电子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3 在易燃、易爆、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应选用特殊防护条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参数的选择

  4.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动作电流要充分考虑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测量取得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因季节性变化引起对地泄漏电流值变化时,应考滤采用动作电流可调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4.2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3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4 电气线路或多台电气设备的电源端为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电气火灾,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及其泄漏电流值确定,必要时应选用动作电流可调和延时动作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5 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 s。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4.6 除末端保护外,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5.较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具体特点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1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2 在水池、浴室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在金属物体上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l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3 连接室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4 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电气设备,电源装置故障含有脉动直流分量时,应选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负荷带有变频器、三相交流整流器、逆变换器、UPS装置等产生平滑直流剩余电流的电气设备,应选用特殊的对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和平滑直流剩余电流均能动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5 对弧焊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的防电击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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