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的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2.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3.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更多煤矿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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