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是有人问你这个问题,你或许会鄙视地白上人家一眼:你以为我是傻子啊!
违章驾驶是否该承担责任?要是有人问你这个问题,你或许会不屑一顾:这当然得看情况啦——至于什么情况,且听下回分解吧。
其实不用且听下回分解,有现成答案。11月27日的《武汉日报》报道说,童女士在美国留学期间,既没在湖北武汉开过车,也没有把自己的驾照借给任何人用于违章记分,但其驾照却在武汉被扣了795分。办理驾照年审时,童女士查看武汉市交管局官网的驾照信息发现,2011年9月至12月这段时间里,自己驾照的违章记录达328条,涉及车牌号36个,违章地点分布在武汉市各条道路甚至高速公路的出入口,违章均系被电子眼拍摄到的超速、违反禁令标志等。
答案不言自明,童女士没有违章驾驶甚至没有在武汉开过车,其驾照居然被扣掉795分,并且被“超分,停止使用”,按照一本驾照每一个周期(一年)只能被扣12分计算,至少有67本应该被“停止使用”的驾照还在继续使用——也就是说,这67本驾照的拥有者没有为自己的违章驾驶行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比照“杀人偿命”的说法,至少有67个人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在法治的蓝天下,杀人而找人替自己“偿命”的事简直不可想象,违章而找人替自己承担责任,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武汉交管局新闻发言人说,警方对此事高度重视,已着手进行调查,相信调查结果不久就会见诸报端。可以预见的是,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或许会有一些人因此而被“严肃处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期望这样的处理能杜绝“驾照被扣分”现象的再次出现,恐怕有些奢侈。
其原因在于,现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对“驾照被扣分”现象没有作出规定,换句话说,如何处理“驾照被扣分”现象尚无法可依。《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须持证上路,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就意味着,“被滞留”的驾驶员不能开车上路,实际上是失去了上路的资格。驾驶员们宁可被罚款而不希望被扣分,关键原因就在这里。
但第15条规定中的“发现”一词颇为耐人寻味: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了,要是交管部门没有“发现”,驾驶员不照样可以上路?这就意味着,即使交管部门有人实际上已经“发现”了“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事实,但依然可以“视而不见”地没有“发现”,甚至可能与分贩子(“兔子党”)合作,把违章的责任转嫁到像童女士这样无辜的人的身上。
禁止酒驾催生了代驾行业,《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分贩子“行业”。打击分贩子很有必要,查处交管部门内部的腐败现象也是“必须”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修改完善,更需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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