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下作业时,矿工们永远跑不过突如其来的渗水,正如在地上生活时,永远跑不过贫困的追逐。因为矿难的频发,所以使得矿工这个群体隔三差五便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而与之捆绑的,必定是血与泪、苦与愁。
每一起令人内心痉挛的重大事故,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其他类似事故的发生而逐渐被稀释、淡化,这或许为事故宿命般地轮回提供了一个缺口,以至当问题再度出现时,我们看到的只不过是换了主角的同题材、同情节的故事。当然,重复轮回的不仅仅是事故,还有遭遇事故的群体如同被下了咒语般的人生。
沈从文曾经在《辰溪的煤》一文中有如下一段话:读书人的同情,专家的调查,对这种人有什么用?若不能在调查和同情以外有一个办法,这种人总永远用血和泪在同样情形中打发日子,地狱俨然就是为他们而设的。他们的生活,正说明“生命”在无知与穷困包围中必然的种种。
在这些“必然的种种”中,我们不难看到矿难幸存者与沈从文笔下半个多世纪前的煤矿工人的雷同之处:生活贫困;除挖煤外别无所长同时也别无选择;家乡所处地理条件恶劣;私营煤矿的安全无保障等等。
王家岭矿难的存活者之一张建龙曾发誓“饿死也不再下井”。但在他把矿井赔偿的3万多元买了拖拉机准备转行替人耕种时,却因农村大量土地抛荒而使得拖拉机成了闲置品。赡养老人、抚育孩子,这些都迫使张建龙再度选择下井作业,只希望命大,能够逃脱以后不可知的灾难。事实上,张建龙不是孤例,在逃出数天后,再度选择返回井下作业的矿工不在少数,而返回的原因仅仅是卑微的生活需求,例如孩子上学、媳妇治病。
在制度缺失且顽固不变下,矿工个体用生命替这样的“血色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并为产生的风险买了单。据统计,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亡1人左右,地方煤矿是5人左右,而私营小煤矿则是17人。
我国在2003年开始推行煤矿产权改革,希望以理顺煤矿企业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矿产权制度,以遏制矿难的发生。然而,在煤矿产权改革过程中,部分地方的煤矿产权获得过程,往往增加了“寻租”的暗箱操作空间,矿主为补偿购买产权所支付的寻租成本,不得不大力开采煤矿,而地方经济的发展,时常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这些煤矿所创造的经济增速,于是造成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也直接导致煤矿产权改革之后,矿难频率仍然无法降低。
10月29日,衡阳的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又造成了29人死亡,这些血淋淋的数字让人不忍卒读。侥幸升井的逃生者相对我们而言,有更多的颤栗与恐惧,与死亡擦肩的经历足以成为他们一生的噩梦,就如沈从文所言,“矿坑随时可以坍陷或被水灌入,坍了,淹了,这些到地狱讨生活的人,自然也就完事了。”可是没死的人,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重新回到井下,继续着“犹如在地狱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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