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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入刑为啥不能一刀切?

醉驾入刑的新规还未喝满月酒,具体执行的尺度却发生微妙的变化。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新华网的这则消息引述张军的话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副院长关于醉酒驾驶的解释,对那些希望免受刑责的醉驾者带来了曙光。按照醉驾入罪的最初制度设计,只要有醉驾事实,不管是否造成社会危害,都要被一网打尽。而按照新的解释,醉酒驾车将有从轻发落的可能。这个自由裁量权就掌握在法院手上。

  读了这个解释,民间舆论表示了不少的担心,生怕这个口子一开,会大大削落醉驾入罪的震慑作用。有网友评论说,“醉酒开车可以不判刑,不是为醉驾者壮胆吗?”“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醉驾入刑还没有几天,张副院长匆忙抛出这样的解释,让人有些费解。

  首先,时机不得当。全国交通安全形势刚刚开始好转,但酒驾、醉驾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未成为一种文明习惯,这时候放松醉驾入罪,无助于保持打击酒驾、醉驾的成果。

  其次,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相背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饮酒机会增多,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醉酒驾车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将醉驾入罪,目的是从源头上堵防酒后驾车,对驾车的瘾君子以心理威慑,假如非要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责,就与制度设计的原点不符。

  再次,这个解释脱离国情。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地球。对某些擅长钻法律空子的强势人群来说,给他一丝缝隙,他可以全身而退。现实生活中,许多条规立意都很好,最后问题都出在执行的弹性上。比如张副院长的这个解释,出发点恐怕是为了防止打击面过大,可殊不知此风一开,法律的效用将大打折扣,醉驾者的人情关系网足以冲破任何法律防线,这几年,酒后驾车现象之所以改观,就在于执法时的硬碰硬。

  法律条文要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标准,就必须体现出唯一性。在感情和利益面前,人或多或少会丧失立场,这就需要用严密的制度约束人性的弱点。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四人轻伤。消息一出,他的粉丝们立即致电交警,要求放人。将醉驾入刑撕个口子,对高晓松们是个喜讯,对社会可能是个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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