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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要有“过程中的监管”

“11·15”特大火灾事故虽系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但工程违法违规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却成为重要导火索。市政协委员屠海鸣认为,市场环境下政府的有效监管不可缺位,应设立工程监理日常报告制和工程监理保证金平台,以解决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内存在的弊端。

“此次火灾与一年前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均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给本市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屠海鸣认为,这两起事故,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护伞”的监理单位,经查明均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的情况,“让人不得不反思现存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屠海鸣查阅了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到建筑法对监理制度赋予了法律地位,明确“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而上海目前也已采取公开招标等多种形式,力求监理环节公平公正。

“问题出在对工程建设监管的法律层面基本上限于两头,即工程准入和工程事故后的查处,过程中的监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屠海鸣说。

在走访调查中,屠海鸣发现,目前工程监理还存在不少弊端,比如有些监理公司是原来建设系统相关国企转制而设,与建设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关系;有些监理公司常常是只收钱,少监理或不监理。更值得担忧的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监理方可能存在低价竞标情况,导致个别监理人员对施工方“吃拿卡要”,监理力度也大打折扣。

在今年”两会”上,屠海鸣提交了一份“建立工程监理日常报告制度和工程监理保证金平台制度”的提案。“目前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协调仍不顺畅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只能充当‘建议者’的角色,其决定常常得不到重视并有效实施,因此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缺位。”

屠海鸣建议,政府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为监理单位开辟“言路”,通过形成“工程监理日常报告”机制,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如实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汇报。在进行信息备案的同时,对于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且业主单位和施工方未进行整改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介入进行处理。

为理顺业主、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的利益关系,屠海鸣提出,可借鉴本市正在试点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工程监理保证金平台。业主单位先行将监理费用交至平台作为保证金封存,项目完成交付后再由平台将监理费支付给监理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监理方碍于钱在业主手里,对业主方的不合理要求“畏首畏尾”;也可在监理方存在责任问题时,由平台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在维护业主利益避免纠纷的同时,督促监理方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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