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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让监狱爆满?

下周(2010年8月23日—8月27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等草案。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重庆晨报》8月17日)

2009年一系列重大交通肇事的发生,让要求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呼声此起彼伏,此番立法机关拟增设此罪名,可谓顺应民意。不过,也曾有人对此表示了担心,一位有着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在去年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说,“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

这并非危言耸听。我们知道,从去年8月15日起三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如果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在这段时间,仅因醉驾而有可能被送进监狱的人就达数万名之多。

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是各国的惯例,比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C条醉酒驾驶罪规定,行为人基于醉酒而无法保证行驶安全时驾驶车辆的,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同样根据前款予以处罚。但“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并没有让西方监狱人满为患,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国家的国情。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西方并没有类似我们的行政处罚,许多我们当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作为犯罪案件处理,相应的刑事处罚标准也很低,比如罚款、拘留几天也算刑事处罚。这样,许多“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能以罚款和短期的拘禁了事。从社会角度来看,西方从幼儿起就加强了教育,防范醉驾。一位来自美国的华裔女孩在谈及中西方差异时说,“从我一年级到五年级,每个月,两到三个DARE(毒品和酒精防范教育)计划的负责人会到班级里告诉我们为什么毒品和酒精对身体有害,并且我们应该一辈子远望它们”,“而在这里,几乎我去的每一个地方,晚餐的时候,酒精到处都是”。

当然,如果担心监狱爆满就在设立“危险驾驶罪”问题上裹足不前,无疑是因噎废食,但这至少提醒我们,“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如何确立?同时,这种标准也可能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醉驾”就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了。那能否考虑对于“醉驾”设立一个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在行政处罚标准之上再设立刑事处罚的标准,以避免过大的打击面呢?

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情况,设立这一新罪名前,可否考虑给普通公民一个缓冲期、适应期。在设立这一罪名后,能否缓一年实施,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宣传这一罪名,以示警戒。当然,更重要的教化在于,从娃娃教起,在小学课本上就要加入防范“危险驾驶”的知识。

最后就是必须严格执法。这才能让潜在的醉驾者受到威慑,进而减少醉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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