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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输决定》彰显了依法治安的法治思维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监管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存在重大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是其知责、履责,知法、守法、执法的体现。

  1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原油管道下达停止输油指令,彰显了国家安监总局依法治安的法治思维。

  不安全,就不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思想,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虽然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个要求。我们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把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过去,不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监管部门,对不安全,就不生产,这条法规规定理解不充分,执行不严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很少有人去过问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很少在开工前组织大家去学习规范和规程,都是凭经验办事,拍脑袋办事。监管部门在检查中走马观花,查不出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企业的停产整顿指令的下达,往往是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之后才下达,把不安全,就不生产的前置条件,无形中变为后置条件,使隐患管理变为事故管理,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成为后置性管理。尤其是在近几年煤矿或危化行业一旦有某个企业发生事故,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是,所有行业单位一律停产整顿,形成了“一人得病,全民吃药”的诸多怪象。

  这既有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因素,又有我们缺乏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人为因素。如今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我们必须树立法治思维的思想,凡事要做决定,必须寻找法律法规条件和技术依据,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职工参与,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民主决策机制,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从而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坚持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近几年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解决安全监管人力、物力、资金不足的问题,构建企业本质安全建设体系;坚持理念创新,利用微信、QQ和手机短信平台,构建企业安全文化,以先进的安全文化改变企业安全生产面貌。

  依法治安体现的是按章办事,依据法律法规,分析解决现实生产中存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在当今贯彻实施新安法之前,我们都应该认真研读新安法的所有条款,对照实际进行自身合法合规性评估,查缺补漏,完善制度,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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