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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不能在法律依据不足前提下越走越远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来引发了巨大争议。针对《条例》中提出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全面封杀”的规定,有市民认为相关禁令背离便民原则,快递业、电动车生产及销售等行业人员则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更有法律专家指出条例有违法之嫌。

  在这众多争议中,从法理上对《条例》进行审查、厘清“禁电”等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无疑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根本的。因为如果规定是违法的,拿出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又有什么意义?难道民意支持“禁电”的话,《条例》就可以突破法律规定而实施吗?

  有律师指出,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国家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态度是明朗的,即可以通行。因此,《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车通行是与之冲突的。

  那么,究竟包括律师看法在内的社会上对于“禁电”涉嫌违法的舆论是否有道理,作为立法机构的人大、作为征求意见方的市法制办,理应做出回应。但遗憾的是,有关负责人回应,《条例》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制办只负责挂网,现在还在征集民意过程中。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由行政部门起草的、“部门立法”色彩浓重的条例,有关部门不做任何法律审查,只是被动地将其挂上网征求民意,如此行事,算是充分尽到依法行政的责任吗?要知道,部门立法最大的弊端就是从部门利益出发,相关部门试图一刀切地对电动车一禁了之,这当然符合部门利益,有利于减轻他们的负担,但如果这一规定涉嫌违法,它给相关各方带来的影响则不能不察。

  譬如就有专家指出,电动自行车是国家允许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且其生产和销售不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因此《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涉嫌侵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条例》中“禁用”的规定,涉嫌侵犯已经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

  很显然,这些法律层面上的争议,理应在《条例》拿出来征求社会意见之前即有定论,法律问题不能靠征求民意来票决,一部在法律层面存有严重争议的《条例》,给社会各方带来人心惶惶的混乱感不可低估,更与其声称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标背道而驰。

  至于有报道援引“一位长期从事交通管理的吴先生”的说法称,广州早在2006年就开始“禁行”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对生产企业还是物流行业,都有充足的缓冲期——这一逻辑未免显得有些错乱,因为当初“禁行”时并未指明如今要“禁售”,缓冲期只有事前声明、让人知晓,才具备缓冲的意义,而不能将新规出台前的时间都默认为缓冲期。更何况,当初限于种种原因,“禁行”在法律层面是否合法并未得到充分讨论,如今再提“禁售”,更是需要回到源头审视“禁行”规定是否合理合法,而不能在法律依据不足的前提下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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