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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事故频发 安全生产法应少点含糊

  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都知道,法律规定越明确、越具体,越好操作,反之如果过于原则性、含糊化,理解执行起来也难免无所适从和走样,使法律效果大打折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一些早期制定的法律开始进入修正阶段,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和法治社会的需要。

  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8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新增加的一些术语,有的并非法律术语,有的缺乏前后指代和与其他法律的相关性,概念不清,应当予以修改。

  这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现了人们期待的新意,那就是委员们没有盲目的表态和附和,而是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比如关于条款中出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概念界定,“职工”是谁?事故怎么界定?“有关部门”是谁?扣住了一些破绽,看起来是些细枝末节,但却关系到法律的严谨和适用。一部法律如果在条款规定中漏洞百出,那就称不上是法律规范,也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发挥不出应有的制约作用。

  当然,既然是修正案草案,说明并不是所有规定都很到位,需要有一个讨论修改的法定过程,以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意愿。从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过程来看,说明了我们国家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视程度。一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费尽了无数人的心血,也凸显出委员职责的神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虽然施行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时下安全生产形式严峻,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凸显了安全生产法适用的重要,该法律的修正也正是时机,也是到了该发力的时候。

  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也等于一页废纸。面对事故频发,安全生产法应少点“含糊”,多一些明确和严厉,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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