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真正带给公众心灵的震撼,能够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各类隧道交通和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重演。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等33人,已被司法机关控制;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等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尽管距离事发已过3月有余,但依稀间仿佛仍可嗅到甲醇泄漏爆炸时的滚滚浓烟,感知爆燃事故的惨烈—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大火烧了73小时才被扑灭,可知当时的景状多么可怕。如今,事故调查报告已公布,除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33人,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河南省孟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文年,也被党纪政纪处分,想必给一众官员带来不小的触动。
从3月13日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政府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到公开调查报告,动作可谓迅速。这是对事故中死伤者负责,也是对公众负责。动作快并不意味着潦草行事,匆忙得出结论,事故调查组邀请交通、公安、隧道、车辆、消防、爆炸、化工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保证了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加,意味着惩处和问责同步进行。
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全文公布,意义重大。去年8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在安监总局网站全文公布,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部全文公开。这次公开报告正符合两个元素,既全部全文公开,又及时公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公开具有开风气之先的效果,为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规范化、制度化开了好头。
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契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取信于民。最关键的是,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呈现的现实价值还有两个层面:一是厘清责任,便于问责;二是提供可借鉴的教训标本,以备其他部门和企业引以为戒。纵观调查报告的宏观特点,两车追尾的直接原因、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原因,皆条分缕析地展露出来,让人一目了然。
事故原因公布越详细,也越能释放警示意义。比如,两车追尾的直接原因是:后车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前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且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是,前车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追尾造成电气短路后,引燃泄漏的甲醇。这种细节极具针对性,带给公众的除了惊愕就是叹息,为驾驶员屡犯低级错误而惊,为硬伤频现让无辜人员陪葬而叹。
再以监管不力为例。调查报告指出,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主体责任不落实、销售不合格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以及违规出具检验报告,哪一种不常见?其他部门和企业应该从这起事故中感受到寒意,并吸取教训,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无动于衷。
没有安全,一切都失去意义,必须坚守红线—“红线”就是“生命线”、“责任线”、“高压线”。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头上,难保事故不重演。但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真正带给公众心灵的震撼,能够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各类隧道交通和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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