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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爆燃事故必须严厉问责

  截至24日13时,青岛中石化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死亡人数已上升到52人,仍有11人失踪。在从发现漏油到爆燃发生的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企业乃至地方政府似乎只忙于处置漏油,却没有疏散民众,有附近居民表示,“一直没有人告诉我们出事了,更不知道还这么严重。”

  我们最需要追问的是,他们为什么有那么大的胆子不第一时间向上报告,不第一时间疏散民众?是因为他们对事故危害性明显估计不足,还是因为他们特权惯了,向来不把规定放在眼里?但凡事故企业重视公共利益不抱侥幸心理,这起事故也不会造成如此血淋淋的后果。4个小时不上报,7.5个小时不疏散,决定了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责任事故,除了中石化公司要为此负责,还必须有具体的个人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实这起事故里带血的问号,远远不止事故后的不上报、不疏散。比如,漏油为何轻易就能进入市政管网,输油管道距离市政管道为何如此之近?更要命的是,输油管道为何紧邻居民区?当地居民为何对输油管道埋在身边一无所知?市政规划是否存在大问题?

  早在两年前,事发输油管道就已隐患重重,中石化内部报告里早就写明了线路拥挤、管线交叉的安全隐患;而就在今年10月份,中石化还举行了一场号称“规模史无前例”的全国性安全大检查,此条管道亦在检查之列—某种意义上,这分明就是一桩“事先张扬”的爆燃事故。“事先张扬”却仍旧发生,既是企业的一错再错,也是监管者的一再失职。

  《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刑法》第397条更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这起重大事故,谁该引咎辞职,谁又该承担刑责,我们期待后续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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