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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掌握的“同工同酬”不过泡影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在福利待遇上企业对于正式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标准上,可以自己掌握。(9月1日京华时报)

  按照该负责人的解释,“同工同酬”中的“同工”具有“三同”,即相同岗位、等量劳动、同等业绩。而“同酬”则指拿同样的工资。显然,他把“同酬”混同为“同薪”了。而“同酬”的本意则是“相同酬劳”,也即,只要符合“三同”,那么,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还应享受一样的福利和社保等待遇。因为,个人在“三同”情况下,其创造的劳动价值在理论上是完全一样的。这也是实行“同工同酬”的初衷:消除身份歧视,体现劳动者一律平等的价值观。

  给“福利社保”缀上一个“自己掌握”的尾巴,将“同酬”仅仅理解为“同薪”,缩小了同酬概念内涵,这是对“同工同酬”的误读。有此解释,“同酬”就注定只是一句空话,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就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问题恰恰出在,规则制定者忽视了“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存在客观差别这一本质。毋庸置疑,不管是被派遣者还是用工单位劳动者,其在工龄、学历、职称、技术熟练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而这些理所当然地应纳入劳动价值的产生因素中考虑。

  回避的原因,在于这些细节牵涉面大,情况复杂多变,本该有包括行政体制、福利制度改革等在内的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的却没有,尤其需要政府、用人单位等方面出台相应的刚性规定来明确的都欠缺。在各方法律义务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一部《规定》,企图靠单兵突进解决问题因为不具现实性而注定成泡影。孤立比较“三同”,因为抽象而无法量化考量,反而更像是自我设局自己钻。牵强附会地解释“同工同酬”,期图解套又难自圆其说,反而是越描越黑,画虎不成反类犬。

  从理论上讲,解决同工同酬问题,一步到位的办法,就是直接取消“派遣工”,即同一单位劳动者一视同仁。在工资、福利等问题上,则可借鉴行政、事业单位的考核模式、标准进行。但这在目前无疑缺乏现实基础。那么,实行“同酬”协商制也是一个办法。也即商定工资标准,而“福利、社保”等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并明确体现于合同之中。这需要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介入,严格监管,严格执行。没有人为干扰因素,才趋近于公平合理。嘴上的权利,注定要沦为“僵尸条文”,既是无知,也是开历史倒车,忽悠公众,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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