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伤亡的要赔偿,没有伤亡也要给予一定补偿。”22日,江苏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前就江苏拟推电梯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如是说道。据了解,此次的电梯保险的名称确定为电梯安全责任险,其分为一个主险和四个副险,主险是乘梯人安全责任险,副险是职业责任险,它涵盖了乘梯人和其他四个责任主体(物管人员、维保人员、检验人员和安装人员)。
给电梯上保险,给遭遇电梯惊魂或事故的乘客增加一份维权的保障,当然是好事一桩。但笔者以为,应对电梯事故,事前预防比事后保障更重要。
事后保障主要是经济保障,而在发生电梯事故后,一些人的健康已经受到了伤害,有的人甚至还失去了生命,这样的权益损失是不可逆的,是无法用经济赔偿来挽回和弥补的。而即便一些乘客只是被困、被“下坠”、被惊吓,身体没有受到实质伤害,但精神也受到了伤害,且这种事故隐患随时都可能演变成对身体的实质伤害。这样的精神伤害和威胁是难以用经济赔偿或补偿来抚慰和化解的。对于乘客而言,谁都愿意在乘坐电梯时平平安安、顺顺利利,谁都不愿意以遭遇电梯事故为代价领取或多或少的经济赔偿。我们还是应该在事前预防方面多下点功夫,减少电梯运行的漏洞和隐患,减少电梯事故,这样才是对乘客权益的最好保障。
实际上,我们在事前预防方面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有些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电梯已经临近或超过了国际上通行的每15年到20年更换一次电梯的生命“大限”,然而,更换电梯并非易事,要么缺乏资金,要么是被动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高门槛和严苛程序卡住。鉴于此,政府可成立专门的电梯维修更换基金,降低动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门槛。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采购电梯多采取最低价中标方式,导致电梯配置偏低,甚至部分参数与建筑层高、人员流量不匹配,电梯使用中问题多发。
针对各种安全事故,在事前预防环节投入一分,就会产生十分的“收益”,而在事后保障环节投入一分,或许只能产生一分甚至低于一分的“收益”,对此,我们应该有理性的认识,应该摆正关系,应该算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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