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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高温假”何时写入劳动法

  从国家层面看,已承认极端高温是一种自然灾害。在这种灾害面前,不仅政府和企业要有更多积极作为,立法机构也应该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推动将“带薪高温假”写入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为“带薪高温假”统一立法,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

  昨天,中央气象台再次发布高温橙色预警,这也是连续第13天发布高温最高级别预警。近期我国江淮、江南等地持续遭受高温天气炙烤,上海、杭州等地都创下40℃以上的高温纪录。在极端高温下,日前浙江部分企业推出的“带薪高温假”引起舆论关注。

  在推出“带薪高温假”的浙江企业中,杭州一家大型电子企业给公司近千名员工集体放了9天的“高温假”,其间工资、高温补助等照常发放。当事企业为何选择“大度”地给员工放“带薪高温假”?首先,在炎热的天气下,已有一定数量的员工因各种不适请假,在岗员工生产效率也较低,企业于是顺势放假。其次,受高温影响,整个社会用电紧张,在保障居民用电的前提下,电力部门要求生产企业让电。企业与其低效率运转,不如全体放假。当然,企业人性化管理和员工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是促成“带薪高温假”的原因,在一些企业,“带薪高温假”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成为员工应享的福利。

  目前,在劳动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法规中,都没有“高温假”的明文规定。劳动者在酷暑下如何得到保护,只有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可供参考。办法包括,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等内容。同时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温下工作要享有津贴的原则:“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但是,管理办法对放“高温假”的同时能否“带薪”并无规定。

  以国内目前劳动者保护的现状,观察近日浙江部分企业的“带薪高温假”,不难发现其中的进步。同时,这些企业的“带薪高温假”,又让目前存在的劳动者高温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显得愈加刺眼。由于有关“高温关怀”法律制度的缺失,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目前基本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效益和单位领导的觉悟。我们看到,在很多工作环境艰苦的单位,劳动者得到的只是廉价的冷饮,别说“带薪高温假”,甚至在40℃以上露天作业时,获取高温津贴都是奢望。一些企业顾及停产放假带来的高成本,为了追逐利润,无视劳动者的权益,无视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心的巨大伤害。

  事实上,高温天气属于自然不可抗力,严格讲,极端高温天气应该是自然灾害的一种。极端高温和其他自然灾害一样,对民生造成巨大困扰,对公众尤其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威胁。7月30日,国家气象局今年首次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Ⅱ级应急响应”,应对近期极端天气。由此可见,从国家层面看,已承认极端高温是一种自然灾害。在这种灾害面前,不仅政府和企业要有更多积极作为,立法机构也应该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推动将“带薪高温假”写入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为“带薪高温假”统一立法,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有了明确的“带薪高温假”制度安排,可以帮助企业早做准备,将“高温假”纳入日程,其间可以安排设备检修等工作内容,在执行“高温假”的同时,尽量不影响企业运营效率。

  高温酷暑之下,一些企业职工获得了“带薪高温假”,这无疑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好消息。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坏消息——近期不断有建筑工人、清洁工因在烈日下工作,劳累或中暑致死。其中,7月底杭州一位74岁的保洁员在扫马路收工后倒地猝死。我们应该向所有在烈日下工作的劳动者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时更要呼吁,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保这些劳动者拥有休“带薪高温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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