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4月2日4时许,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某水泥公司在处理矿山竖井井蓬过程中,发生一起炮烟中毒,导致3名工作人员因吸入过多炮烟死亡。目前事故具体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无独有偶,3月初《兰州日报》报道了《甘肃省水泥生产单位将展开隐患排查》的消息。(《中国水泥网》转载)消息称,据甘肃省安监局通报,2013年2月27日,平凉市某水泥制造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3月2日13时57分,金昌水泥集团干法二厂烧成车间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消息还称,一周内,甘肃省两家水泥厂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悲剧。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甘肃省安监局已向全省各安全监管和生产单位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加大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督促全省水泥生产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月20日内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在“紧急通知“中要求,此次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有限,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水泥生产单位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等。
大凡发生安全事故后,安监部门的工作也颇具格式。目的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下发紧急通知→表达加大监管力度的决心→督促(相关)生产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隐患排查重点→限×月×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报告。再下来有时会加上安监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查……但此次没见报道。
如此格式化的安监模式不说他是走过场还真不行。紧急通知在隐患排查重点中就有,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有限,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而4月2日事故发生地矿山竖井当可圈在“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有限,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受限空间作业”内,是贯彻省安监局紧急通知的重点部位,也是“督促水泥生产单位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但事与愿违,在35天内,又发生了性质类似的中毒事故,多人不幸死亡。从报道看,还都是同一集团下属公司,即发生在同一个集团内。此次隐患排查整治还能不说是一次“走过场”吗!
安全监管工作要深入现场,多采取一些“突袭”式的飞行检查,对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要切实从严、从细、从实进行督查,检查规章制度是否真正能起到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确实已成为每个职工牢记在心的行为准则,而不只是墙上挂了没有,或只是企业用来应付安监部门的“护身符”。安全监管工作在我国经济总量大幅提升的当前,也应该有所创新。
评价安全事故处理是否做到了“三不放过”,很重要的是看类似性质的安全事故是否再次发生。紧急通知也是这样的出发点,但从2月27日平凉市该水泥厂发生中毒事故算,才1个月稍多,再从企业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报告截止日期算,才2周,又在4月2日成县该水泥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安全事故。这不得不对省安监局在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后采取的“不放过”措施是否有效果,该打上1个“?”。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