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山西临汾市境内、由中铁隧道集团承包施工的吕梁山隧道,发生爆炸事故,但这消息却是几天后才被披露。12月31日,山西省有关方面出面回应,确认事故存在,并称责任方涉嫌瞒报。
这起事故瞒报,产生了不小的舆论“冲击波”。在媒体近来的后续报道中,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对此感到“愤慨”“震惊”和“自责”。国务院也表态,要从重惩治瞒报行为,以儆效尤。
瞒报之恶,在于以封存真相的方式,来文过饰非、逃避罪责。在当下,限于技术短板、防范缺位等,在生产领域实现“零事故”或是奢望。但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及时通报,以承接公众知情权,是对死伤者的起码慰藉与应有担待,也是避免覆辙重蹈的不二路径。
只可惜,瞒报谎报的恶例,屡禁难止。如果说,事故发生总有“复杂成因”,甚至是带些偶然成分,那么,瞒报无疑是人为作恶。它延宕了信息公开的最佳时机,也损害政府公信力。
媒体曝,在吕梁山隧道事故案发当日,当地政府就已介入。可在6天后,事故才被官方确认。在此过程中,“网民曝”已迅速扩散。在安监部门一再重申“严禁瞒报”的情境下,责任关联者仍企图“雪藏”真相,隐匿过失,其危害不可小觑:信息不透明,会催生“流言”,引发负面想象;即便辟谣,也会在跟传谣的赛跑中陷入被动,让真相难辨。
新华社在《三问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事故瞒报》一文中,接连发问:究竟谁在瞒报?若要彻查,怎样才能毫不姑息?当地政府反应滞后,是否该启动对相应官员的追责机制?这环环相扣的拷问,也正是民众的心头之惑。假如说,自觉的信息公布是责任补救,那么,责任方已背弃这种担当,构成对公众的“二次刺痛”。
而今,主管部门表示“从重惩治”,也是对瞒报“零容忍”的立场宣示。但问责,难为瞒报现象画上句号。向人本伦理的回归,当投影在制度惯例的建构上——对死伤者名单等事故信息的公开,应无保留,并削减缓冲期,对瞒报缓报形成足够的牵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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