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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楼房何以短命?

  16日晚,妻子惊惧地告诉我,宁波市江东区一栋楼房倒塌了,其昔日的同事家就在倒塌楼房旁边。据悉,倒塌的楼房系江东区徐戎三村一幢六层民房,建于1989年,由宁波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宁波市房屋设计所设计。

  宁波市住建委初步分析,因为该楼房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按照当时规范,底层承重砌体结构不设防潮层,且由于使用过程中,散水破坏严重,使墙体潮湿,引起承重墙体风化严重,导致底层墙体强度不足引起倒塌。

  上述分析有个关键节点,即按90年代初规范,底层承重砌体结构不设防潮层,故经不起雨水浸泡。倒塌楼房有没有设防潮层,有待调查。但据我所知,这个说法不成立。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二款规定:有给水设备和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也就是说,分析所称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查实,该倒塌楼房确没有设防潮层,就得认定是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日子,宁波既无大风,也没下大雨,更没发生地震,好端端的一栋大楼说倒就倒了,事发这么突然,岂是“天灾说”解释得通的?依我看,一号楼用这样的方式倒塌恰恰给公众发出了一个警告: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正是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兴起的时期,也恰恰是缺乏规范的时期,各地政府为了做大房地产经济,大干快上,匆忙立项,仓促施工,草草监理,埋下了一系列安全隐患。所以,对于这一时期的所有建筑,必须高度重视,早日排查隐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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