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审阅合同时发现不公平约定
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有家肉联厂,厂里存放了15吨液化氨,而直接距离36米外,一条铁路正在施工。由于担心对液氮安全造成影响,厂方与职工签订合同,明确“爆炸伤亡,概不担责”。
我们不需要再重复,这样的“生死状”有悖于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本该是一种常识,也是一种情理。可是,一张“生死状”,厂方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竟被轻易推卸;攸关生命的安全风险,居然妄图转嫁到职工头上。抛却常识,不顾情理,工厂何来这样的胆量?
这一切都因为,工人说“不”的能力有限,声音有限。
现有的制度设计里,劳动部门主要起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管之责,而各级工会的本职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签“生死状”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强势的企业,看到了签或不签的工人,却找不到能够站出来,大声说不的声音。
如今不必过于担心15吨液化氨的隐患了。事件经媒体披露,当地迅速出面,烧掉了“生死状”,罢免了厂长。既然引起了重视,问题早晚会得到解决。可事件伤害的人心并不能因此抚平,引发的担忧也不能就此放松。
我们担心的是,悍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一再发生,而职工依然还手乏力,对话无声。
诉诸媒体,成为一个“事件”,一个“焦点”,毕竟不是正常的对话管道。法律本已赋予了他们自我保护的利剑,可是,时而有洪水,敢于不顾法律,呼啸而来。如何让现有的堤坝更牢固有力地为工人捍卫权利,真正实现“我们工人有力量”,需要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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