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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先赔”的利益博弈

        “醉驾伤人保险拒赔”的现象有望终止。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17条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若看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76条,可能会觉得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有些多余。因为76条已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规定的依据在于,交强险系强制险、法定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体现了人命优先、受害人优先。它并不排斥保险公司对醉驾者的追偿,强调保险先行赔偿,以满足受害人的及时治疗。

  事实上,醉驾已经入刑,无证驾驶也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并不纵容交通违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赔偿,也并非是替违法者埋单。对先予赔偿部分,保险公司还可向责任人追偿。

  问题就出在“追偿”上。从当下的交强险理赔后的代位追偿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能够追回垫付款的案例并不多。更何况,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人力和财力消耗也不可避免。因此,保险公司才会在“交法”出台后的这些年来,坚持用“拒赔”来回应76条。甚至在有些地区,保险公司还相互约定:凡是因醉驾引发的交强险理赔案,一律拒赔,而且不参加调解。即使一审被判败诉,也要上诉,直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才执行。“拒赔”的目的,就是用行动向法院施压,逼迫法院建立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并不是没有任何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 条及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 条。依后者的规定,除了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才予垫付医疗费外,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显然,通过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在醉驾伤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有条件的垫付“抢救费用”上。这与“交法”76条相距颇远。

  对“醉驾伤人保险先予赔偿”,受益人主要是受害人。在这个风险社会,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人。让受害人不因赔偿问题而耽误治疗,符合大多数人的立法期待。在开门立法大环境下,相信最终结果不会降低交强险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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