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用心良苦,对一贯弱势的劳动者加以呵护,让他们能够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平等的博弈关系中,即使不幸患上了职业病,也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维权证据。
提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就不能不说到2009年发生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河南新密人张海超长期在粉尘污染环境中劳动,患上了尘肺病。他所效力的工厂不肯承担责任,张海超不得不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地方的鉴定机构让他出示种种档案和证明,其中不乏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的文书,否则不与诊断。他当然做不到。北京的几家医院作出了正确的诊断,却不被当地有关部门所认可。无奈的张海超冒着生命危险开胸验肺,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问题才以戏剧性的方式得到解决。
从张海超的维权过程和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例不难看出,这不是张海超一个人的坎坷,而是职业病患者的普遍困境。关于职业病鉴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某些职业病鉴定机构偏帮用人单位和怠慢劳动者,地方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不好好为患者服务,没有资质的医院即使拿出过硬的证据也不被采信,弱势的劳动者被不负责任的机构推来推去,在取证环节上就遭遇了“死循环”,后续的维权行动无法开展。
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这是击中要害、对症下药之举,诊断机构再也不能随便捏个理由就拒绝为患者服务。不过,尽管这一表述斩钉截铁、不容置疑,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解释,防止某些诊断机构嘴上不明确拒绝,却仍然要求患者提供各种不可能拿到的证明文书。现实中已有太多言辞铿锵的规定,被擅长钻空子的人三绕两绕彻底架空。对于那些在错误的轨迹中运转多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这方面不可不防。
除了通过硬性规定逼迫诊断机构善待患者之外,更重要的是调动他们的主观积极性。诊断机构为何对维权者时有冷漠之举,恐怕还是“无利不起早”的实用哲学作祟。为劳动者撑腰,医护人员的劳动量增加,却没有多少经济收益。而不为劳动者撑腰,却可能获得用工单位的利益输送。因而,斩断污染企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之间的交易,而通过正当的渠道给予诊断机构相应补贴,当能有效地纠正诊断机构“偏心眼”的老毛病。毕竟,诊断和鉴定需要作出专业判断,付出必要劳动,其本身又带有公益性,以国家之力让从业者免于拮据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不管是惩戒措施,还是激励机制,新的管理办法都应该有所体现。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不少亮点。比如说,“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还有“用人单位不配合将承担后果”,给用人单位头上高悬了一把利剑,逼使他们为工人创造更加环保的劳动条件。
总之,征求意见稿用心良苦,对一贯弱势的劳动者加以呵护,让他们能够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平等的博弈关系中,即使不幸患上了职业病,也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维权证据。当然,要想让工人的维权通道通畅,不仅需要诊断和鉴定环节给力,劳动监察部门、司法机构都不能掉链子。甚至可以说,不让职业病患者流汗、流血再流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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