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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血铅超标事件问责轻飘

一个新闻热点事件,从媒体爆出到欣闻“高度重视”后的“严肃处理”,大致需要多长时间?安徽怀宁血铅事件给出的时间表,似可概括不少此类地方治理丑闻的处理节奏:1月13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政府通报怀宁县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严肃处理”。

几乎是严格踩着节奏到来的“严肃处理”,给公众开列的是包括县长在内诸多稍高级别官员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以及两名副职领导的行政撤职和免职,最严重的只剩下“涉嫌渎职”的一名副股级官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与近些天来呈现在公众眼前的那些血铅超标患儿的苦痛,那些检测遭拒绝、治疗被排斥的心酸,那些已经少得可怜几乎算不上补偿的补偿,反差实在刺眼。当然,涉事企业被“依法关闭”,据说还有行政处罚,但这样迟来的惩处还是显得那么轻飘飘,更何况最终的行政处罚倘若体现为罚款,获得收益的还是有关部门。

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官员问责一直难以逃脱舆论的种种指责,再严重的后果,再恶劣的影响,换来的也不过是个“免职”,而“免职”与“撤职”不同,根本就不是一种处罚形式。何况,无论是免职、撤职还是引咎辞职,当事官员受到影响的只是实际职务,而所谓级别和待遇却很少被撼动。更何况,处分的时限很快就会过去,甚至有些地方已经越来越迫不及待,在处分期内就悄无声息地“暗度陈仓”——— 异地任职的有之,从来没有离开、“一直负责原有职务工作”的有之,肆无忌惮,冠冕堂皇。

安徽血铅事件的官员问责,某种程度上刷新了这样的纪录:连本来已经算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免职”,都已经不屑于走过场了。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级别越高的官员,其所需要付出的问责代价以及需要承担的政治责任,有越来越轻的趋向。不需要为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而去职,哪怕只是短时间的离开,甚至仅仅是名义上的短暂离开,都不再被需要。当然,依照现有官员问责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应当对等承受怎样的处罚均不明确,再怎么轻飘的问责都看似合法合规,但问责之后也往往非议四起。

进一步细化问责制度固然重要,但政治道德的基本底线也需要坚守。谁能够相信,一个由环保局公然“招商引资”进来的污染企业,居然会因为一个副股级官员的“渎职”而酿成现在的重大事故?如果没有层层的领导批示,没有涉事部门事前百般的政策关照,以及即使在事发之后都公然为之辩解的衮衮诸公,怎会有今日看来如此不可思议的荒唐审批,怎会有未通过验收也可以长时间“试生产”的奇闻?有些错误不是什么人都有条件去犯的,在其位就应当承担对等的责任,这应当成为最基本的政治常识,也关涉到一个群体的道德水准。

荒唐作为导致了惨痛后果。面对舆论的质疑,第一时间想到的居然还是辩解——— 打时间上的擦边球,甚至打到连“先建的工厂,还是先建的居民小区”这样明摆着的事实都可以被混淆;需要真正承担政府责任的时候,血铅含量究竟是250μg/L还是249μg/L,倒是不惜下大力气去辨个清楚。甚至被第一时间就勒令关闭的涉事企业,都开始让人不免有诛心之疑:这究竟是为了处罚,还是为了从源头上堵死患儿家长寻求法律维权的途径?更不要说,轮到不得不表态的官员问责,轮到需要靠一通像样的官员问责来消弭公众质疑的时刻,竟然还是以“行政记大过”这样的不痛不痒作为主打项目。这可真是,没有想不到,只有做不到,只要能做到,公愤何足道?

免职也好,记过也罢,总有那么一些浮云在试图遮挡公众的眼睛。追着官员的问责不放,不是要跟任何一个作为自然人的官员过不去。一次次公共治理危机,几乎都经历了欠缺民意授权的起意、形同虚设的监督以及无可奈何的处理等几个阶段。面对这样公然应付式的问责,怎不会让人意气难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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