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降一分钱,都是拿自己的生命在抵换啊!”这是因患二期尘肺病坚持维权三年多的山西矿工钟光伟向矿主表达愤怒时所说。
2010年1月,大同南郊法院判令矿主向矿工钟光伟赔偿49万元,但矿主不愿履行,只同意赔偿10万元。日前,急需治病保命的钟光伟最终妥协———在法院调解下,他同意接受27万元的赔偿。
2009年7月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验出了一系列“制度尘肺”,社会由此反思农民工维权程序漫长复杂、维权成本高、工伤得不到及时治疗等诸多问题,但是,张海超的悲壮行为,仿佛并没有推动相关制度革新,几乎相同的厄运降临到了钟光伟身上。
钟光伟被大同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拒绝进行体检,理由是“须有单位劳动关系证明”;大同南郊区劳动局裁定钟光伟和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他不认识矿长。如此这些,简直是在复制“张海超”。
去年8月,当钟光伟到大同南郊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赔偿不予受理的时候,整个社会关于张海超“开胸验肺”的反思正在进行中。在抨击制度惰性的同时,不得不愤懑于有关行政权力观念上更深层的“惰性”———到底还需要多少个悲怆案例,才能让公权力警醒,不再以一纸饱受批判的制度推三挡四,进而为农民工维权做一些现实努力?
好在,与一例例尘肺患者诉求无门相比,钟光伟或许是幸运的,法院认定了他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判令矿主赔偿49万元。但钟光伟又是不幸的,他看到了法律在资本面前无奈的一幕,49万元从判决书上落到现实,将近一半“缩水蒸发”。生命的尊严面前,法院调解相较于法院强制执行,显得那么轻飘与不严肃。
翻看《民事诉讼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都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在此案中,被执行人却可以在法院内与当事人讨价还价。资本无良,不能给底层农民工以尊严的劳动;制度陈旧,不能给底层农民工以维权的通道,那么底层群体的尊严,只能靠法律来赋予,这本身就是一个沉重的现实,当法律依然不能保证底层群体权益的尊严,这个难堪之重就不仅仅属于个体。
与其说钟光伟最终妥协了,莫若说是法律最终妥协了。当法律原本刚性的底线后移,愤怒的不只是钟光伟,啸聚于网络上的汹汹民意聚沙成塔。一个判例没有完成一次普法教育,相反却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猜忌与质疑,那么无异于从源头上戕害社会公义。所以,每降一分钱,之于钟光伟是在用生命抵换,而之于整个社会,或许就是在用公义抵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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