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全文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成都晚报》8月26日)
关于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监局这份公共政策征求意见,这对于工作在地下矿山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然而,仔细品味这项矿工权利,又觉得,从现实情况讲,这项新政策好像是“悬在空中”,矿工摸不到,也够不着,徒有虚名。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矿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在现实资强劳弱的语景下,倘若让矿工来监督矿工领导,行使“领导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权利,明显过于天真。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矿领导对此不“感冒”,矿工又能奈何?是扣矿领导的工资,还是罢免矿领导的职务?恐怕这个选择题,根本没有选项。否则,倒有砸自己饭碗的可能。
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即便真有了明确的细则,也不一定能确保执行到位,还更须有确保执行力的规定。就拿矿领导下井来讲,早在2005年4月,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可是,五年多过去了,矿难频频,仍不见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
其实,像农民工这种“悬在空中”、“画饼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的确屡见不鲜,比比皆是:譬如,某地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某省规定民工工资被拖欠多少个月之后,可以向资方索取欠额三到五倍的赔偿;还有,住房公积金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覆盖范围之中……
无论是农民可享受经适房申请,还是煤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索赔N倍欠薪等等,这些权利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高攀”不起,更“享受”不到。就经济适用房而言,因为农民工不用在城里买房子,即便价格相对便宜,绝大多数也买不起。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远不如享受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子女能在城里上学等权利更为迫切,他们可能宁肯放弃经济适用房这个徒有虚名的权利,而期待政府能保障他们急需的、且能够得着,摸得到的“货真价实”的权利。
所以,我觉得,这类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理性而务实的态度,也彰显了决策者形式主义作怪,他们很少站在弱势群体的视角考虑问题,只求公共政策看起来是利国惠民的措施,而全然不顾制度本身是否有可行性。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