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月16日发生的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已有定论,认为事故暴露不少问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该公司在尚未总结教训和追究责任之时,却召开了“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事故之后没有反思和问责,没有总结和惩罚,却以“抢险救援”的名义开起了表彰大会。事故后没有问责大会只有表彰大会,事故责任人不受追究反受表彰,这是输油管爆炸火灾的“次生事故”。一次输油管爆炸带来的只是有形的财产损失,而一次失衡的奖惩和谬奖,则严重得多,既混淆了社会对是非的理解,又传播了诸多的负面暗示。
事故之后,并非不可表彰。从事故中许多人的表现看,确实值得表彰和奖励。在这次火灾事故抢险救援中,员工确实表现出了临危不惧、忘我战斗的英雄精神,对抑制火灾险情进行了殊死的奋战———正像创造了王家岭生命奇迹的生死救援一样,救援对控制灾难蔓延和减少事故损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救援毕竟只是救援,是先有失职导致的事故,然后才有救援。抢险再伟大,救援再成功,也只是事后的补救,永远不能遮掩“事故何以发生”这个“救援前问题”。
一个健康的激励体制下,犯错者受罚,立功者获奖,分明的奖罚,才能形成正向的激励。就拿大连中石油发生的事故来说,救援中立功的人当然应该奖励,可奖励前应首先对导致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惩有关失职者。
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显示,事故暴露了许多问题: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等等———调查结论早出来了,大连中石油为什么不首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呢?
让人忧虑的是,发生在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事故后有表彰无问责”并非个案,而在有些事故的事后处理中经常出现:坏事成了好事,救援掩盖了反思和责任。不少安全事故最终异化为一次分享奖励的机会,而反思和问责被抛到九霄云外。
奖惩分明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可毋庸讳言,我们在很多时候奖励机制过剩而惩罚体制明显跛足,奖惩严重失衡———尤其是对许多公权力机构和国有经济部门,在奖励上形成了一套非常发达、完备的体系。而惩罚和问责机制却相对落后,缺乏最严厉的惩戒和处罚机制。
为什么许多同样的悲剧会不断重演,许多同样的问题会不断涌现,无数试过的错会一错再错,都可以从这种失衡的奖惩中找到答案。就拿大连中石油来讲,只有表彰会,而没有问责会,甚至事故责任人反受表彰,谁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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