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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年年有 高温立法年年无

40.6℃——前天(2010年7月5日),北京气温逼近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值。6日,北京决定户外劳动者高温津贴翻倍,由原先每月不低于60元上调为不低于120元。翻倍力度似乎足够大,但对比已实施经年的多个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北京标准”仍明显偏低。这也怪不得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迄今仍系“地方粮票”,整个国家并无统一的规制约束。

  不只是北京,从东到西、由南及北,至少有半个中国正在经受“热灾”的炙烤。以农民工为主的无数户外劳动者仍在烈日下挥汗劳作。他们中的许多人,迄今仍不知还有“高温津贴”一说,更不敢奢望享有已在部分国家实施的特定的“高温休假”权利。

  2006年7月4日发生的福建纺织女工刘运芳在纺纱车间被“高温杀害”的新闻,令社会舆论开始关注中国工人高温休息权利及高温津贴权利的落实难题。在此之后,不少省市开始急促推出各自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红头文件)。此惨剧前推11年,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早已提出过一个朴素的研究结论:“热浪是一种特殊灾难,因为主要针对穷人。”受肯林堡研究结论影响,芝加哥在全球率先构建了一整套城市热灾应急管理体系。

  时至今日,“震灾、水灾、旱灾、水灾、沙灾”等灾害用词已频频出现在我国救灾部门的工作语言中,但“热灾”却依然缺席。相反,“冒酷暑、战高温”等词汇却仍然经常出现于领导的报告和媒体的报道中。

  发放高温津贴,理论上讲只要是劳动者,似乎应该人人有份。但实际执行中,此项特殊福利只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垄断国企可以全员享有。其他的则要看企业或雇主的良心好坏及有否支付能力。一方面,最该优先享有高温津贴的处于户外劳作状态的普通劳动者多半被排斥在此项特殊福利之外,因“战高温”而猝死的悲剧年年上演;另一方面,在舒适的空调环境下,另一部分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心安理得,而且有的还拥有“超标准享有”的特权。

  “高温不公”理该归入社会不公的范畴之内。“不公”之形成,行政规章陈旧落伍和相关法制建设长期空缺乃首因。

  说出来令国家蒙羞、政府汗颜,誓言执政“以人为本”已经多少年,可国内高温劳动保护可供参照的政府规章,依然沿用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仔细翻阅正好满“50周岁”的“暂行办法”全部条文——依今天的判读标准,说是“办法”其实是满纸的“政治口号”。何况,该“暂行办法”从头到尾没有发放高温津贴一说。

  时隔47年后的盛夏——刘运芳遭“高温杀害”一年后(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我们也仔细查阅了“通知”全文,“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活动”依然是“通知”的主打基调。至于最实际的高温费如何发放——“通知”中只有软绵绵一段话:“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上述“软话”再次揭示了一条“真理”,也暴露了一个秘密:其一,在“官话”语境下,“应当”几乎就是“可有可无”的代名词;其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场所的温度很少有高于33℃的,若执行此“通知”,似乎并无享有高温津贴的资格,而实际情形恰好相反。

  我们无意挑唆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劳动者对高温劳动保护长期不力的不满,更无心谴责“高温不公”这一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但作为媒体工作者,我们有理由也有责任吁请:第一,既然清理陈旧行政规章和红头文件的运动搞了一轮又一轮,已满50周岁的“暂行办法”理当赶紧废止,作为应急举措——也是真正兑现“以劳动者为本”的执政理念,从速颁行有硬度、可操作并可追责的“新办法”以供执行。我们还要吁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就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高温休息权利之落实,从速制定全国有效的统一法度并监督执行。惟如此,劳动者权利保护才能再迈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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