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舆论关注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在发生一年多之后,将于2017年12月19日开庭。伤者赵女士索赔近156万元;而园方则全盘不认可。
对于这次的高额索赔,不少网友态度激烈:如果对于赵女士这样在猛兽区下车的危险行为,也要赔偿的话,实际是鼓励更多的人无视生命、挑战规则。
的确,对于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赵女士本身存在严重“过错”。但是,受害者存在过错,不代表动物园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受害者的“过错”,也需放在《侵权责任法》的天平上做出司法判断。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要担责。但是,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这个“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本义,是让动物园管理者尽到勤勉的管理责任,体现了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另外,法律也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的法律争议点在于,动物园管理方有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受害方的“过错”的有多大。现在可以预期的是,赵女士一方可能强调当时园方的安全措施有疏漏:入园前安全教育不充分;猛兽区的不得下车的标志不明显,乃至造成误导;遭遇猛虎伤人时,园方措置不当,伤者救治不及时、不专业等等。新闻报道中也提到,在事发之后,赵女士重新走了一遍动物园,的确有一些新增的警告牌,这是事发之前没有的。
索赔156万元是否“狮子大开口”呢?应该说这个数字,还是在普通人身伤亡案件的正常索赔范围之内:赵女士母亲的死亡赔偿金,按2016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约是115万;赵女士被严重咬伤之后的抢救、医疗、整容、误工费,也应该有几十万元,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差不多就是100多万元了。但是,这是法院未必会认可所有诉讼请求,还是会按法律确定的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标准和“过错相抵”原则做出判决。
同时,在本案中应该注意到一个特殊的舆论现象,即法律专业人士一般倾向于动物园方要担责任,而网民则相反。比如,去年10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就此案发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包括《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专家杨立新在内的多名法学家,倾向于认为动物园管理方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而更多的网友则站在了“规则意识”的高地上,谴责受害人,甚至一度发展到不分是非地转发受害人是“医闹”“小三”的虚假消息。
“规则意识”当然是对的,但是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严密的社会机制,有时会超越普通人的“正义的直觉”。这次老虎伤人之争反映的正是这个现象。
老虎伤人案,属于法定的特殊侵权归责方式,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要由动物园自证尽到了严格的管理职责;按“过失相抵原则”,受害方也将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受害人的“过错”还需要在法律上做出评价,最终的民事责任划分,将由法院依证据、依法律做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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