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禁摩限电”之后,近日,北京传出消息,4月11日起,北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等10条道路,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硬闯上路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扣车。有专家分析,此举可能引发二三线城市的效仿。(4月5日中国新闻网)
穿梭在城市中的电动车自行车,因其无视交通规则、事故多发且难于管理,近年来成为各个城市交通管理的难题。对此,一些城市采行的管理办法是“禁”或者“限”,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某些路段行驶,或者索性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当然,一刀切的禁限无疑是解决电动自行车混乱无序问题最有效的措施,直接将问题的根源——电动自行车从城市道路上抹除,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问题也就自然消弭。但有效并不意味着合乎情理,而且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问题。
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及管理首要的目标,是构建有序的交通体系。而所谓有序的交通体系,必须要合理尊重行人的通行权利与机动车的通行权利。而在这两项权利中,相对而言,行人的权利是更基本的,开车的权利则根本上属于一种特权。所以,前者应该是城市管理者予以优先保障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城市能否对于行人的通行权利予以适当的保障与考量,乃是衡量一个城市人性化程度的标尺。
使用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权利,在笔者看来,乃是行人通行权利的合理延伸与适当扩展。而且,在当前中国城市公共交通环境下,电动自行车极大地方便了民众的生活与出行。再者,使用电动自行车也已经成为许多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无论就其作为一项权利而言,还是就其作为一项便利民众的生活习惯而言,政府部门都不能武断地剥夺之。就此,与保障行人步行的权利一样,为电动自行车行驶提供空间,保障民众的这一种权利与便利,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及管理者同样重要。
但事实上,当前某些城市在交通规划设计及交通管理中本末倒置。机动车道越来越宽,人行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行人的权利被一再挤压。而交通管理也异化为优先保障机动车的行驶空间。由此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不得不与机动车争道,造成公共交通空间的混乱与无序。所以,如果说电动自行车引发了交通的混乱与无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中没有为电动自行车划定不受侵犯的独立行驶空间,没有尊重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权利。
所以,当城市管理者禁电之时,实际上是以不合理的治理措施来补救其本末倒置的规划设计所形成的负面后果,是以剥夺、限制一种更为基本权利来保障另一种特权。此其不合情理之处。
再者,电动自行车不仅是一种相当环保的出行方式,而且极大地分流了乘坐机动车出行的人群,缓解了机动车行驶空间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电动自行车不是加重、而是减轻了城市的交通压力。如果一刀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将电动车行驶者赶到机动车上,必然会恶化城市交通状况、增加机动车空间的负担,加重城市的拥堵。这样的结果,恐怕也不是城市管理者希望看见的。
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管理的问题。难于管理,需要政府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方式,而不是武断、任性地禁止、限行,将此处的问题转移到别处,将此一范围的问题推赶至其他的领域。否则,就算表面上的马路看上去清朗、有序了许多,但其背后的逼仄与压力剧增,这于城市管理者、于民众都并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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