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晚,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9月7日《现代快报》)
2015年6月20日发生的南京宝马撞人案,由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在事发当初就众说纷纭,并出现了诸如“毒驾”“调包”等传言。虽然后经警方澄清,排除了相关嫌疑,但这起宝马撞人案的肇事情节,已经超出了人们对造成交通意外的各种状况的认知程度,也即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以高达195.2公里的时速在闹市驾车狂飙的。
客观地说,在没有证据表明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这起宝马撞人案的情节是难以解释的。也就是说,在排除了可能形成这种危险驾驶的“酒驾”或“毒驾”后,肇事者的精神状况成了关键。但是,“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结论,无论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包含的漏洞上,都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对此,笔者以为,这既然是出于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想必具有相关的依据。那么,就有必要对“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鉴定和判断的依据上给公众做一个科普。否则,联系到事发当初的某些传言,势必会加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误解。
这是因为,如果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还好理解,那么,出现在已经过去了的“案发时”,是用什么手段“复原”的?会不会人的大脑有如录像磁带一样的功能,在鉴定时采用“倒带”的方式,重现肇事者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又因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表述,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自圆其说。其中,“作案时”的时间定义,意味着可以让肇事者在案发前后都是一个正常人,这就足以消除可能因肇事者从来没有精神疾病而带来的质疑;而“急性”和“短暂性”,又可以让在事后对肇事者的精神鉴定中,失去关联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鉴定上,可能存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结论,但结合到此案上,如果没有一种合符科学的解释,必将会对类似案件留下极大的漏洞。尽管笔者也倾向于肇事者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但却无法理解这种精神疾病只发作于“作案时”,而且是“急性”和“短暂性”的。如果没有确凿的依据说明这个结论的来源,也同时意味着这种结论的随意性。而“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看似令人费解,但就措辞而言,可以说是十分严谨,滴水不漏的——把一种精神障碍定格在“作案时”,再限制在“急性”和“短暂性”的状态下,这种无法复原和考究的即时状态,怎么去证伪?
因此,必须对“权威机构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今后情节越恶劣,后果越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似乎越有脱罪的可能。因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最适用于平时没有精神病的,在作案时“突发”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而这种“偶然巧合”,也最适合被用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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