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火灾、化工厂爆炸引发的各种事故屡见报端,灾后救助总能及时看到政府的身影。2010年,南京“7·28”爆炸事故致使方圆几公里内的建筑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当地政府对受灾群众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3天生活补助,并由政府承担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2010年,上海胶州路高层住宅发生火灾,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静安建设总公司提供了房屋修复赔偿、货币赔偿、实物赔偿三种方案,在实物赔偿方案中,静安区政府承诺,将失火大楼前的部分动迁安置房转化为商品房提供给居民。
此次天津爆炸事故中房屋受损的业主提出政府回购房屋的要求,滨海新区政府表示会出台居民临时安置补助办法,对受灾居民发放租房补贴;5家天津房企成立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联盟,遵循市场原则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从情理上看,政府发放救灾补助、修复受损房屋、代为赔偿损失、回购受损房屋等做法,有助于安抚受灾群众,使他们尽快回到正常的工作生活中。而从法理上看,正如李克强总理再三指出的,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做法往往遭遇“师出无名”的尴尬。有网友指出,此次爆炸是人祸而不是自然灾害。“冤有头,债有主”,受损房屋理应由涉案企业赔偿。
既然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那么,不论是修复受损房屋、代为赔偿损失,还是回购受损房屋,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那么,国家如何依法为事故中房屋受损的民众提供保障?在受灾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地也颁布了具体的救助标准和程序。在灾后救助具体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先行救助、救助监督等程序,确保每一分钱花在刀刃上,纾解受灾群众燃眉之急的同时,保障民众知情权,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然而,在住房救助方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均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自然灾害而房屋受损的群众。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意外事故救助法律规范,明确政府代赔或回购房屋的条件和范围、组织重建及修缮因灾受损房屋的责任主体、事后追偿的期限、代赔和追偿账目的信息公开方式和范围等。探索税收、产业等多种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积极参与灾后受损房屋救助,推动意外事故灾后救助走上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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