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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需要更强威慑力

  近日,有关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新闻报道连续见诸在中国安全生产报显要位置。7月22日一版《江苏海门:安全失信企业寸步难行》;7月23日一版、二版《煤矿矿长“黑名单”首次公布》;7月25日一版《 诚信情况作为信贷准入退出重要依据》。报道显示了政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看到这一点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该想想: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违法企业屡禁不止?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搞好安全生产过去也是企业管理的头等大事,但一些企业部分领导没有处理好安全与企业生产建设的关系,造成一些惨痛的事故。一些企业来说,他们只算经济账,觉得违法成本与高昂的安全生产成本相比,仍然有得赚,当违法成本低于边际收益时,就会“铤而走险”。在媒体上给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露露脸”,就是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让大家知道是谁在无视安全生产,碰触安全生产“红线”“高压线”,也告诫其他企业不要丢了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信誉。

  但也应看到,目前,仅由安监部门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震慑力”显得不足。这是因为,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任期内的政绩,一些基层政府往往将安全生产工作“决心在嘴上,落实在纸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此相对应的是,现行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有限,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小,执法威慑力不足,使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遏制。

  让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者付出更大代价,无疑是当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及一些地方相继出台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力度。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并制定了落实“黑名单”制度的“时间表”。要求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从近期的中国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来看,目前一些地区迅速跟进,已经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信息库,实行重点监管。有安全生产“污点”或“劣迹”的企业一旦上榜,将会处处受限甚至寸步难行。这可谓是惩治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的一种有效探索。

  由此也给我们启示,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信息库,应由更多“有关部门”来参与建设并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让黑名单更具“杀伤力”。譬如,将“黑名单”信息库与企业或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关联,如此上榜企业才真的会遭遇“贷款难”、“拿项目难”、“接工程难”,伤筋动骨之下,必定会“痛改前非”,同时也会给其他企业以警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对那些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无视职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事故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更需要集结全社会力量,动用法律和制度“强制力”,共建社会公众知晓和评判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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