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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执法不能“一罚了之”

  新安法实施已有半年多,各地对安全生产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处罚,罚款力度明显加大,我们在执行处罚的同时,要谨记罚款只是执法的手段,不是目的,执法的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实施罚款无可厚非,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执法者必须要执行的。新安法实施后,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之所以要使出这样的“重拳”,显然是为了震慑违规者,让违法者付出更为惨重的经济代价,使之不敢违,不想违。然而,我们在为执法者敢于执法,严惩违法者点赞的同时,笔者提醒各位执法者,我们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做好跟踪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争取不开出第二张、第三张罚单。至于那种故意“放水养鱼”,就等着罚单“滚雪球”、越滚越大的做法,更是要不得。

  毫无疑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执法部门发现隐患和问题并被开出罚单之后,隐患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治理,那么罚款再多恐怕也没有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执法部门执法的目的是单纯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改不改,也不去关心了,那不但不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反而会害了生产经营单位,会让生产经营单位觉得反正执法部门执法就是为了罚款,认为缴了钱就没事,因而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置之不理,隐患和问题仍旧存在,危险依然存在,这样对于安全生产执法来讲没有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落实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应创新思维,不能再沿用旧思维执新法,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应辅之以连续检查、经常督促等辅助手段,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这样才会事半功倍,彻底杜绝“以罚了之”的现象。如果有一天,安全生产执法的罚款越来越少,那说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法行为越来越少了;如果安全生产执法没有罚款了,那说明生产经营单位能自觉遵纪守法了、也说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达到了理想状态。反之,如果在以后的日子里总是出现“天价”罚单的事例,只能说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还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度、措施不够,还需要不断完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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