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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毒驾”入刑没什么可犹豫的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10余名委员也持相同观点。(6月27日《新京报》)

  在醉驾入刑的现行法律下,毒驾入刑应该是毫无疑问的。醉驾入刑的严厉之处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把对“危险驾驶”的事后追责,变成事前惩罚。这是因为醉驾隐含着交通肇事的间接必然。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

  而危险性不亚于醉驾的毒驾,就更应该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吸毒后驾驶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辨识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但在现行法律下,若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只能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即便造成了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也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且刑罚的最高量刑年限仅为7年。

  两相对照,将“毒驾”入刑就没什么可犹豫的了。事实上,真正的立法难度,应该是在“醉驾入刑”上。因为,喝酒是不违法的,在醉酒驾车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就处以刑责,这个法律跨度是用潜在的后果来填补的。有了这种立法前提,将“毒驾”入刑就更理所应当了。因为,造成毒驾的罪错,本来就是一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对这种错上加错,甚至可能罪上加罪的行为,追究其刑责几乎是没有商量余地的。这就如连水果刀都不能带入的场所,匕首就可想而知了。

  诚然,一旦毒驾入刑,查处的难道相对较高。在交通现场,一是快速检测困难,二是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但这不能作为对毒驾入刑犹豫不决的理由。试想,哪一条刑法是因破案手到擒来才确立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与执法难度不存在依存关系。从驾驶员心理上说,越来越多的人购买足额的赔偿险,就意味着以防万一,说明谁都不能保证每次出行万无一失。因此,“酒驾入刑”3年多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起到了明显的预防效果。

  那么,当毒驾入刑时,必然会起到醉驾入刑同样的威慑力。另外,在将毒驾入刑立法的同时,一方面设法提升对吸毒者的检测技术和手段,另一方面是否可以将涉毒人员的信息进行联网,以便进一步检测。退一步说,毒驾入刑下即使有漏网,肯定要比不设防好得多。随着科技的发展,高科技、高智商的犯罪也会应运而生,法律不可能因破案的难度而放弃。这也是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平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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