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于5月21日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此案因为涉及豪车、飙车、车祸等敏感词汇,自案发以来一直倍受公众关注。虽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两名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并不轻,足以对其起到教育作用。但要有效维护公共安全,遏制公共道路上的“速度与激情”,还需要完善各种规章措施,不仅让飙车者受到拘役、罚金等刑法领域的负面评价,还要让其受到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大幅度提升飙车者成本,切实起到告诫警示作用。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飙车行为的遏制并不乐观。比如有媒体报道,5月19日下午,郑州交巡警六大队通报,18日晚9时至次日凌晨2时,短短5个小时内,六大队共接到群众14次报警举报飙车。周一至周四每天接到飙车的报警量为10多起,而周五、周六可达30多起,最多一天50多起。“更有一些飙车者直接拨打110挑衅民警‘我在飙车,来追我呀!’”足见飙车已有泛滥之势,而执法力量的不足与执法设备的短板也导致难以查处此类事件。六大队一民警说:“我们想追也追不上,也不敢强追,怕引发交通事故。”
问题的关键还是如民警所称,“现实中,对飙车的处罚,多是参照超速的标准执行。”最高2000元罚款对于买得起豪车的人来说不过是小钱,起不到震慑作用。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则是虽然规制飙车和醉驾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可入罪,实质上却由于飙车相对于醉驾更难固定证据,进而难以实施精准打击。实践中,也就只能以结果来认定是否犯罪,即如果飙车造成了事故,则容易定罪处罚,如果未造成事故,只能无奈地任其逍遥法外。
因此,有效规制飙车行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譬如可划定红线,规定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超过一定速度就认定为犯罪,剔除“情节恶劣”这一模糊定罪标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才定罪处罚的“潜规则”。同时,在经济方面也不能让飙车者占到便宜。通常来说,机动车均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以减轻行为人负担。对飙车行为造成的损失,则不宜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当被保险人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飙车显然既属于犯罪行为,又属于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行为。由此,对飙车者造成的自身人身财产损失,不应再由保险公司赔偿,造成的他人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赔偿,而由飙车者承担。即使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应准许其事后向飙车者追偿,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飙车者违法成本。
飙车作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及公共秩序带来严重威胁的高度危险行为,理当以零容忍的姿态全方位围剿。如此,才能减少公众因不确定危险因素带来的不安全感乃至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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