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深入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深入落实《意见》精神,特别是“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意义极为重大。
近些年来,在某些地方和某些行业,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关系一度非常紧张。最典型的例子是,几乎每到年底都会有一些人以“爬塔吊”“举标牌”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有的讨薪者对欠薪者实施人身攻击或以伤害自已的极端方式讨薪,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影响了社会秩序,这样的劳动关系现状令人心情沉重。
国务院此次印发的《意见》,分为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环境等几个部分。《意见》着眼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主要环节进行全方位布局,有助于从整体来推动问题解决,体现了系统观、全局观。不过,要落实好这些要求,最根本的还是要有法治思维,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来解决问题。
其实,探究近年来的一些劳动纠纷案例,背后大多都存在较为明显的违法因素。有的用工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不按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钱;一些单位的老板自己花天酒地,但就是不给员工工钱;有的单位以行业特殊,不给员工落实应有的休假制度,甚至连起码的加班费也不给;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不按合同进度向施工方拨付款项而造成欠薪。这其中,涉事单位哪有将劳动者的权利放在眼里,哪有将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
此次《意见》指出的“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非先前没有法律规定——“恶意欠薪”甚至都已经入刑。显然,要落实意见指出的“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众多要求,包括劳动关系矛盾调处等,仅有这个《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来落到实处。
徒法不足以自行。当有了更为科学细化的法律法规,还要有更加严格的执行。试想这些年来,为何要求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已经存在,“讨薪”却依然较为多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在欠薪较为易发的建筑行业,如果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实行工资卡发放制度、恶意欠薪“黑名单”制度等都不折不扣地得到了落实,想必就没有那么多的企业再敢以身试法。
在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过剩使得劳动者在大多数行业都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别需要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当劳动者与雇佣者发生矛盾,要让劳动者维权有道、求告有门。这些年来,一些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大倒苦水,称凭一己之力难以帮助劳动者维权,恰恰印证了劳动者维权“集团军”“正规军”仍大有作为空间。
当前,尽管不少地方都有劳动保障部门甚至劳动纠纷仲裁部门,但这些部门无论是在劳动者心中的地位,还是工作效率,都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进一步发挥好日常功能,保障劳动合同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使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及时提供必要帮助,还有大量工作可做。而要使这种努力形成制度并常态化,显然也需要更加精细化的法律制度来形成约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落实好《决定》精神要求,着眼于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规章的建设,显然也是从长远上解决“招工难”“维权难”等社会难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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