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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事故何以久治不绝

  引子

  城市建设离不开工程车辆,可它们留给人们的更多是不守规矩的负面形象,泥头车一词蕴含了几多贬义成分,几成公害。近年来,泥头车事故频发,如何对泥头车进行有效治理,是一个全国性难题。深圳最近的一起案例发生在宝安区,一辆冲黄灯的泥头车,酿2死1伤惨剧。政府职能部门频出狠招,为何事故仍时有发生?怎样才能让泥头车不再“撒野”?本期“思与辨”进行讨论。

  ■ 主持人: 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舒 锐 (法律从业者)

  期待泥头车治理常态化

  主持人:泥头车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客观地说,很多城市,包括深圳,为治理泥头车乱象也出了不少重拳、下了不少工夫,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清理、整治,但为什么依然难有改观呢?

  张敬伟:关键是公共治理不到位。这些年,鹏城出台了很多治理泥头车的地方法规和高招,比如必须安装GPS,超载一律扣车,超速50%以上,一律吊销驾驶证,并将违规行为曝光、纳入司机诚信档案,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但遗憾的是,执法没有形成常态。有些规定只是写在纸上,并未落到实处,治理合力没有形成,甚至不排除利益因素的滋扰而导致有些职能部门消极应付,成为泥头车治理的短板。

  舒锐:“公害”难治,一方面或许在于执法力度仍然不够,甚至存在权力寻租等违法现象。就在3月24日,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原队长兼政委曾某谦因收受“好处费”,减轻泥头车违规处罚,涉嫌受贿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曾某谦当庭认罪。再好的制度都需要严格落实,再严厉的惩罚若是能够轻易规避也将形同虚设。

  和静钧:泥头车龙蛇混杂,既有“正规军”,还有“游击队”,外地车大量存在;对于泥头车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城管、交警、交委都有权对泥头车进行监管。为什么这么多部门在监管,却管不住泥头车?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管理脱节,彼此之间缺乏协作和配合。事故发生后,集中整治行动是必要的,但整治总在“出事”后,终究给人以“亡羊补牢”之遗憾,为何平时做不好相关的治理工作?难道面对泥头车的管理困境和屡夺人命的惨痛教训,人们真的只能徒叹奈何、自求多福了吗?

  罚得泥头车司机和企业胆战心惊,民众才不会胆战心惊

  主持人:泥头车的违法率居高不下这一现象值得关注。以深圳为例,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目前约有泥头车10429辆,其中有过违法的有7270辆。是什么原因导致泥头车的高违法率?

  张敬伟:按照这一数据,深圳泥头车有着近70%的违法比率。也许管理部门觉得委屈,但泥头车违法的数据摆在这儿,值得相关部门集体反思。

  此外,现有的制度效力应该通过环环相扣的执行力来激活。执行力缺失,就会为泥头车违规创造条件。譬如,泥头车和搅拌车限速有明确规定,交警是否做到了全天候的监控监管?街上可都是监控镜头呀。执行乏力,制度就成了“稻草人”。

  泥头车畸形的市场利益链也是导致高违法率的原因。基于成本因素,很多工地使用外地泥头车,外地泥头车不在深圳本地注册,多挂靠在外地公司,本地管理部门对其难以管理。形成了外地泥头车在鹏城违法成本过低,出了事可以“跑了和尚也跑了庙”,这对本地合法规范企业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和静钧:超速和超载都是为了增加运输效率,在正常情况下,超载和超速越多,利益也就越大。如果缺乏市场惩戒,或者处罚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的收益,泥头车的这种逐利性肯定会无限膨胀,其结果必然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频次和事故伤亡的数字。因此,治理泥头车既要处罚违规违章的司机,更要处罚泥头车背后的运输企业和建设企业,而且这样的处罚必须是重罚,必须罚得泥头车司机和企业胆战心惊,民众才不会胆战心惊。

  立法要有系统思维,执法要常态化,处罚要严厉

  主持人:如何让泥头车规规矩矩上路,已经成为考验城市治理能力的一道不小的难题。对此,你们有何好建议?

  舒锐:泥头车的准入制度依然不够严格,目前,从业者严重违法行为超过3次以上才将被收回准入,这明显失于宽松了。事实上,对于司机而言,超速、超载、遮挡污损号牌、冲禁令、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要主观上注意起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说,几乎所有严重违法行为都是故意而为。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只要存在一次严重违法,就应以取消准入、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将相关从业人员踢出该行业。加强日常执法的力度,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杜绝权力寻租。

  和静钧:应建立“专车专管、分类管理”制度来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另外,可考虑在减税、补贴、限额等方面下功夫,使泥头车摆脱超载超速的“公害式”盈利模式,慢慢变成城市友好型的特殊专用车辆。

  张敬伟:整合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优化治理合力。优化立法、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三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法规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切中要害。执法环节则是明晰各部门主体责任,必要时可以成立权责统一的专管机构,彻底改变“多管”变“空管”的尴尬。至于处罚,除了罚泥头车本身,还要“连坐”,让泥头车公司和工地方都承担连带责任。总而言之,立法要有系统思维,执法要常态化,处罚要严厉,综合治理才能管住泥头车。必须真正树立“人命大于天”的理念,敢于向违法泥头车所属的企业进行严惩重罚,方有可能彻底根治泥头车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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