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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尊重生命的名义改造限高杆

  1月26日中午,一辆从河南开往天津的大巴车,在途经津霸公路王庆坨路段时,与限高杆相撞,整车被削顶,造成2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事发后,大巴车司机称是雾大看不清限高杆。据悉,大巴车为躲避超高超重车的监测站,驶入有限高的普通客车车道,车辆系司机租赁的旅游大巴,接团赴津。

  一次再平凡不过的旅行,被大雾笼罩中的限高杆血淋淋地扼住,有人惊魂受伤,有人被夺去了生命。

  大巴车司机确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一者,不该躲避超高超重车的监测;二者,大雾天气本应低速行驶,从整车被削顶来看,低速行驶并未做到;三者,若是以个人名义向旅游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接团组织出行,是否具备资质?这些,都有待事故鉴定的官方予以厘定。

  需要深入讨论的是,公路限高杆,是否有必要做成钢架结构?一些路段设置限速、限高、限行的路障设施,出于行车安全的考虑确有必要。但是,这里所谓的安全,是指行车安全,而非道路配套设施的安全。而后者必须是为前者服务的。

  高速公路上临时设置的路障墩子,多是塑料制品,这都是基于安全考虑的。那么,横亘在普通公路上方的限高杆,为什么就首先要考虑到其本身的安全与牢固性,制作成钢架或者铁架结构呢?事实上,限高杆完全可以塑胶化等,并配以醒目标识和雾霾天气的荧光效应。总之,一切以起到安全的警示作用为要。

  或有人担心塑胶化的限高杆,对于驾驶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方面,必须明确的是,限高杆的作用在于警示驾驶人不能超高通行而非“震慑”;另一方面,塑胶化后,再辅以其他手段,譬如安装倒刺,一般驾驶人也不会冒着危险,去“冲关闯卡”。只有限高杆去“钢性化”,意外撞碰到的车辆才不致车毁人亡。

  道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一场意外的车祸警示世人,是时候对包括限高杆在内的各种道路配套设施进行重新审视了,以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要旨,以尊重生命的名义,及时调整和改造。

  □燕农(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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