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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立法 安全第一

  广州观察

  城市里的高楼越来越多,电梯事故也越来越常见。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对于受害者来说,往往还会面临追责遥遥无期的困境,令其雪上加霜。

  在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上,有一长串的相关者,电梯制造者、安装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物业管理机构……它们当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责任的厘清却不是三言两语、一时半会儿能完成的,漫长的理赔,各个单位之间的来回推诿,这个过程远非一个正在遭受痛苦的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庭能够承受。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事故,电梯的使用管理者要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各方代表“炸开了锅”。反对方认为,这一制度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啥事都赖到作为“保姆”的物业服务企业身上有失公平;赞成者则认为首负责任并非全部责任,却是促进各方尽责、保证电梯安全的关键。只有抓住了这个龙头,才能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的扯皮,物管抓有助于形成完善的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管、事后有保障的安全链。

  公共安全无小事,双方虽说各有各的道理,但对于公共安全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其基本原则一是应该有利于事故的减少,二是有利于事后处理与赔付。

  从近年来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来看,一是出厂质量问题,二是检修保养使用不当,而后者占多数。电梯的使用周期很长,维修保养对于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在生产、安装、检测、维修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反而容易责任不清,导致监管疏忽,而安全事故大多出于疏忽大意。不得不承认,首负责任确实会加重物管的负担,但在电梯安全保障上却是最见成效的,而且对于赔付风险也并非无法可解。物管怕出事,就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分担风险,督促维保企业认真履责;维保企业也会监督安装企业;安装企业又会监督生产企业。反过来,出事后,又有清晰的追责链条——出事找物管,物管找保险,保险查原因,让事故尽快处理,受害者也可以很快得到赔付。

  事实上,倒追责的机制在实践中也已初见成效。首负制试行两年,目前广州电梯确权率达100%,不会出现无主电梯无人负责的情况。电梯责任险覆盖率80%,公众场所电梯达100%。而且,全市电梯原厂维保率达50%,比改革前上升100%。从这个角度上讲,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确实有利于公共安全,立法时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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