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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家中猝死家属认为系过劳死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一高管在家中猝死。因认为死者属于过劳死,死者的妻子盖女士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于昨天下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先生是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因工作需要,家在天津的他独自来京工作,妻子盖女士及家人仍在天津工作生活。去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上班,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29日至30日,因始终与王先生联系不上,公司同事到其北京的住处寻找,发现王先生在卫生间内死亡。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进行了法医病理学鉴定,认定王先生不排除猝死,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今年1月,王先生之妻盖女士向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朝阳区人保局向各方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中,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法务部经理祖某表示,王先生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晚上不需要加班办公。2013年5月28日晚的聚会系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公司不认为王先生死亡属于工伤。

  今年3月5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盖女士不服提出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然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盖女士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盖女士诉称,王某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从王某2013年5月28日至29日凌晨去世前的活动时间表看,其一直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王某在北京暂住地死亡,应视同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先生于下班后被发现在其个人住所内死亡,而敦豪北京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在被告调查中明确表示王先生的工作场所为单位,并且晚上不需要加班,2013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下班后即离开工作场所,从事活动亦为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后其在个人家中死亡,其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盖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此结果,盖女士明确表示要上诉。(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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