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7时55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处理30万吨气体分馏装置发生丙烯泄漏事故,8时41分,引发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6.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9月29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了解到,事故调查最终结果显示,该事故是一起因密封垫片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不合格,空冷器制造单位质量控制不严格,设备使用单位检维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据此,兰州立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家责任单位及21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不同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事故原因
据调查组专家调查分析,丙烯塔空冷器(E-15/A)丙烯出口端东侧管箱法兰连接处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密封垫片,在运行过程中密封失效造成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高速喷射产生静电,引燃丙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发生火灾。
据了解,该密封垫片是由兰州立本公司应采购方蓝科高新公司要求加工制造法兰密封垫片,但经对丙烯塔空冷器(E-15/A)丙烯出口端东侧管箱拆下的垫片残片和兰州石化分公司备件库内尚未使用的同型号同批次密封垫片检查,发现垫片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法兰密封失效,丙烯塔空冷器(E-15/A)出口端东侧管箱法兰密封处发生丙烯泄漏。
据调查,根据兰州石化分公司同蓝科高新公司签订的协议,蓝科高新公司负责其制造的丙烯塔空冷器的售后检维修及保养(含配件)。但蓝科高新公司在此次检维修过程中未对从兰州立本公司采购的密封垫片进行质量检测、验收,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空冷器使用了不合格的密封垫片。同时,兰州石化分公司检维修管理不到位。
事故防范及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隐患,调查组建议,蓝科高新公司要以兰州石化分公司“8·4”泄漏火灾事故为警示, 要严把销售产品质量关,加强检测检验,做到产品及配件不合格不出厂,不合格不销售;要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严格落实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兰州石化分公司要立即开展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装置上正在使用兰州立本公司制造的密封垫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对存在隐患的密封垫片立即更换。
此外,调查组认为,兰州石化分公司地处兰州城区上游,靠近水源保护地,加之建厂时间较早,部分装置老化,并且随着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企业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问题凸显,安全压力和环保压力日益增大。调查组建议兰州石化分公司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汇报并争取支持。省发改、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兰州市政府和兰州石化分公司加快企业整体搬迁进度。
事故单位处理结果
1.兰州石化分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由省安监局对兰州石化分公司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2.兰州立本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西固区质监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由西固区工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3.蓝科高新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西固区质监局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事故单位责任人
1.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催化一联合车间设备组长王红卫, 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2.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催化一联合车间生产组长张文才, 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催化一联合车间设备副主任王齐, 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4.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催化一联合车间生产副主任姜成,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5.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催化一联合车间主任石文庆,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给予记过处分;
6.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机动科副科长陈以虎,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7.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机动科科长许晓昀, 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监督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8.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生产科科长李秀强,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9.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分管设备的副厂长周建军,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兰州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厂长王晓路,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1.兰州石化分公司机动处副处长杨磊,对本起事故负有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2.兰州石化分公司机动处处长瞿宾业,对本起事故负有部门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3.兰州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王世宏,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本人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4.建议责成兰州石化分公司总经理李家民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产品销售单位人员
1.蓝科高新公司采购员师琴,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2.蓝科高新公司采购处处长郭保平,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蓝科高新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张鹰,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4.蓝科高新公司销售经理向凯, 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蓝科高新公司副总经理刘福禄,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蓝科高新公司副总经理高尚朴,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7.蓝科高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延丰,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责成本人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同时,建议责成兰州石化分公司、蓝科高新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对事故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