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取消
相关培训、考核等工作一并终止
2014年5月2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4〕33号)。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在什么背景下设立的?
行管司负责人: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明确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其中“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此,设立了《煤矿矿长资格证》。
记者:《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职能何时转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行管司负责人:2006年,针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将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管理的矿长资格证颁发的工作交由煤矿安监局承担,目的是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强化矿长资格,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何时进行了修改?
行管司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由煤矿企业的五证一照减少为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减少了企业负担。
记者:为什么决定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
行管司负责人: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煤矿矿长资格证。但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煤矿企业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实际工作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主要也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件,矿长资格证的条件也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件,以致于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存在部分重叠,重复行政许可。因此,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为了减少煤矿生产环节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仅保留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记者: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后,省级培训主管部门应如何进行相关工作?
行管司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煤矿矿长资格证》取消后,各省级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机关要立即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颁发工作,并终止相关的培训、考核等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合并培训的,不再执行合并培训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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