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近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将于4月1日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记者问时作出上述表达,并指出这是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该负责人强调:“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更是我们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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