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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 处罚力度普遍提高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这是2002年该法颁布后首次修正。

  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强化监管方面,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处罚力度方面。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较之现行法律有8个方面的完善,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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