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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泸高速“12·8”17车相撞事故查明 司机在内5人被刑拘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7日讯(记者张云柯)川网记者今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批复结案予以公布。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货车驾驶人王正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括司机王正在内的5人被依法刑拘。

  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仁寿县境内发生一起17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调查报告称,2013年12月8日9时许,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6832罐式挂车在宜宾福溪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装载31.71吨粉煤灰,9时45分该车通过宜宾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设立的南广路超限检测站,经检测车货总重为55.05吨,符合检测标准和误差范围,被登记放行。11时许该车到达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在何强所设的粉煤灰加注点再次向罐车加注粉煤灰40余吨(发生事故后计重,粉煤灰重73.98吨),12时9分通过宜宾北收费站进入内宜高速公路。13时许,在内宜高速金秋服务区休息吃饭,王正喝了约2两白酒,然后让儿子王为驾驶货车转成自泸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自己在车上睡觉。在距离案发现场10公里左右的地方,王正睡醒后重新驾驶货车。

  当日15时许,号牌为川QQ2273的别克牌轿车因单车事故侧翻于成自泸高速95Km处的应急车道上。15时20分许,省高速交警支队成自泸一大队民警顾磊带领协警李小鹏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在后方来车方向300米以内设置了锥形桶警示标志,在300米至500米之间分别放置有“前方事故”、“限速40公里”等提示牌,协警李小鹏和管护人员唐铭一起通过手势指挥途经车辆缓慢通行。经查,现场交警处置情况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有关规定。

  15时50分许,王正驾驶货车行驶至距离川QQ2273轿车事故发生点约400-500米远时,就已发现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减速行驶措施,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米远时,王正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他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公布,成自泸高速公路成仁段“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王正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在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

  目前,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王正、货车管理人员郑勇,车主彭东彬、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羡志民,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社区6组土地堂粉煤灰加注点负责人何强等5人,分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依法刑拘。

  报告中,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李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杜襄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督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文强,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唐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勇,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股股长邹大才等9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四川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停业整顿。同时依法取缔何强在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村6组土地堂附近设立的粉煤灰加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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