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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18种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18种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

  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调整后的职业病名称有3类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唿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白斑、爆震聋、“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等分别被纳入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分类当中。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调整为132种。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据介绍,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倾向于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加工行业等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包括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将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种化学性中毒列入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之内,将手工刮研作业人员由于长时间压迫出现的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加入其他职业病范围等。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塬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

更多资料请点击: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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