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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将施行 责任单位发生事故优先赔付消费者

  东北网11月5日讯(姜天 记者 那鹏翔)记者5日从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民事优先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时,应优先赔付老百姓、消费者。

  5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全系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视频会议暨培训班。专家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点问题做出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存在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

  对于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最高处罚可达20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后,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上年收入的3成至6成;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

  据悉,《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监管范围,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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