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修正案》。《修正案》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准后,将于明年春节起施行。
《修正案》规定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7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大功能区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放区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在禁放区或者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改限”实施7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均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去年年底,全国持续大范围雾霾天气,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本报等多方呼吁:为减少环境污染和城市安全隐患,不要燃放烟花爆竹。这一呼吁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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